房屋代位继承和转继承行为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原告黄某1与被告黄某2、黄某3、黄某4、黄某5因继承纠纷诉至法院。被继承人黄某某与李某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五名子女:黄某2、黄某3、黄某1、黄某4、黄某6。黄某某于2004年4月去世,李某某于2021年8月去世,黄某6于2013年7月去世,黄某6的唯一儿子为黄某5。黄某某与李某某生前共有一处房产位于沈阳市铁西区,建筑面积56.57平方米。李某某生前立下遗嘱,将房产中属于她的份额留给原告黄某1继承。原告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该房产由其继承所有。被告黄某2提出,被继承人李某某名下有多笔存款,共计200724.34元,应按法定继承分割,并质疑遗嘱的效力。被告黄某3、黄某4、黄某5均要求依法判决。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遗嘱的效力以及遗产的分割方式。首先,关于遗嘱的效力,原告提交的代书遗嘱及录像因不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法院未予采信。因此,本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其次,关于遗产的分割,案涉房产为黄某某与李某某的共同财产,黄某某去世后,其份额由李某某及子女继承。李某某去世后,其份额发生代位继承和转继承,最终由黄某5继承黄某6的份额。法院考虑到被告黄某4在涉案房屋居住并主张所有权,判决由黄某4继承房屋,并给付其他继承人房屋折价款。关于社保部门发放的丧葬费,因原告已支出丧葬费用,法院未支持被告要求分割的主张。关于被继承人名下的存款,法院判决由原告返还其他继承人相应份额。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在尊重法定继承规则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了各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公正,符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