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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石某1等4人因继承纠纷诉至法院。原告李某某2022年2月与石某2登记结婚,此前曾长期在石某2家担任保姆。石某22022年6月去世,其前妻曲某于2008年8月去世,四被告均为石某2与前妻曲某的子女。石某2去世后,遗留的财产包括一次性发放的丧葬补助费8577元、一次性抚恤金206184元(扣除多领养老金后实际发放205804.20元),以及位于偃师市的房产一套。原告请求依法分割上述财产,包括对房产价值进行司法鉴定、查询石某2的银行存款等。被告方认为原告与石某2的婚姻违背公序良俗,且原告未尽到妻子应尽的义务,主张抚恤金和房产应少分甚至不分。

律师评价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李某某石某2婚姻的性质及其在继承中的权利,以及各项遗产的分割方式。首先,关于婚姻性质,原告与石某2的婚姻虽时间短暂,但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告作为配偶有权参与遗产分配。其次,关于抚恤金的分割,抚恤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偿,一般按照均等分割原则处理,但考虑到原告与石某2婚姻时间较短,且原告未参与石某2后事的办理,法院酌情判决原告分得抚恤金的30%。对于房产的分割,该房产为石某2与前妻曲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石某2享有60%的所有权。法院综合考虑原告与石某2的婚姻时间、原告的经济状况等因素,判决房产由四被告继承所有,四被告补偿原告2.16万元。此外,原告主张的石某2银行存款因未提供证据,法院未予处理,原告可另案解决。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在尊重婚姻关系合法性的同时,综合考虑了各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公正,符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