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顺序后的转继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原告梁某1与被告梁某2因法定继承纠纷诉至法院。被继承人刘某(原告的舅舅)于2022年7月被法院判决宣告死亡。刘某未婚未育,其父母早年去世,仅育有一妹刘某某(原告的母亲)。刘某某于2020年10月去世,其育有原告梁某1和被告梁某2两个子女。刘某名下有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镇××社区××坊的房屋一套,该房屋为刘某的遗产。由于刘某未立遗嘱,且其父母、妹妹均先于其去世,因此原告梁某1和被告梁某2作为刘某的外甥,依法享有对该遗产的转继承权。原告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均等继承该房屋产权,并由原、被告均等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梁某2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异议。
本案的焦点在于法定继承的适用以及转继承权的认定。首先,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被继承人刘某未立遗嘱,且其父母、妹妹均先于其去世,因此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其次,原告梁某1和被告梁某2作为刘某的外甥,由于其母亲刘某某先于刘某死亡,依法享有对该遗产的转继承权。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通过公示等方式确认无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涉案房产继承提出异议,进一步明确了原、被告的继承权。最终,法院判决涉案房产由原告梁某1和被告梁某2各自继承1/2份额,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法定继承顺序和转继承权的准确适用,同时也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被告对原告的诉请无异议,也表明双方对遗产分割方式达成了一致意见,这有助于减少家庭矛盾,促进案件的顺利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