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与婚前财产辨析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原告李某某1与被告庄某某的父亲庄某某林系夫妻关系,原告李某某2系李某某1与前夫之子,随李某某1与庄某某林共同生活,被告庄某某系庄某某林与前妻李某某艳之女。庄某某林与李某某艳在灯塔市西大窑镇东大窑村有夫妻共同财产砖瓦房屋三间,李某某艳去世后,庄某某林与李某某1再婚,2020年12月庄某某林因交通肇事死亡。现原、被告因庄某某林遗留的该处房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原告李某某1、李某某2要求继承房产三分之二份额,被告庄某某不同意,认为涉案房屋是其父亲庄某某林婚前个人财产,且李某某2不是其父亲的亲生儿子,一直没在涉案房屋居住过。
从案件事实来看,涉案房屋系庄某某林与前妻李某某艳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某艳去世后,其在房屋中的份额应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庄某某林和被告庄某某继承。庄某某林再婚后,其在房屋中的份额应作为其遗产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李某某1、李某某2和庄某某继承。被告庄某某主张涉案房屋是其父亲婚前个人财产,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且根据房屋所有权证等证据,该房屋应认定为庄某某林与李某某艳的共同财产。对于原告李某某2的继承权问题,虽然其不是庄某某林的亲生儿子,但其随李某某1与庄某某林共同生活,形成了有扶养关系的继父子关系,依法享有继承权。被告关于李某某2未在涉案房屋居住过而不享有继承权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在遗产分割时,应先将房屋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再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进行分割。因此,原告要求继承房产三分之二份额的请求,依据不足,法院判决原告李某某1、李某某2各继承四分之一份额,被告庄某某继承四分之二份额,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了对各方当事人继承权的平等保护和对遗产分割规则的准确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