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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义务与继承权的认定问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原告陈某1与被告陈某2、陈某3、陈某4、陈某5系兄弟姐妹关系,其父母为被继承人周某某与陈某某。陈某某于2016年4月去世,周某某于2020年1去世,二人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周某某生前遗留某储蓄银行存折,截至2019年12月,存折内余额为5739.59元,存折由陈某1保存。陈某1主张其对周某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并称周某某曾有口头遗嘱,指定其继承周某某的遗产。陈某2对陈某1的主张提出异议,认为陈某1对周某某照顾不周,没有资格继承遗产。陈某3、陈某5同意陈某1的诉讼请求,陈某4表示放弃继承权。此前,陈某2在另案调解中已表示放弃继承父母遗留的其他遗产,包括本案争议的存折余额。

律师评价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继承人周某某遗留的银行存款的继承问题。首先,陈某1主张其对周某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并称周某某曾有口头遗嘱指定其继承遗产,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口头遗嘱的存在及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口头遗嘱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在紧急情况下立的口头遗嘱,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签名,注明年、月、日。陈某1未能提供相关见证人或其他证据证明口头遗嘱的存在,因此其主张的口头遗嘱难以认定。其次,陈某2虽对陈某1的主张提出异议,但其在另案调解中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父母遗留的其他遗产,包括本案争议的存折余额,应视为其对继承权的放弃。陈某3、陈某5同意由陈某1继承,陈某4表示放弃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在本案中,由于其他继承人或同意或放弃继承权,陈某1的继承请求得到了支持。最后,陈某2提出陈某1对周某某照顾不周,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因此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法院判决被继承人周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由陈某1继承,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了对赡养义务的鼓励及对继承人意愿的尊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