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效力与遗嘱中未提及的房产分配问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原告付某甲与被告付某乙系亲兄弟关系。双方年幼时父母离婚,原告由父亲抚养,被告由母亲抚养。被继承人付某乙于2020年4月因病去世,在西安市留有房产两套,分别位于西安市碑林区和西安市雁塔区。2014年8月,付某乙自书遗嘱,内容为:“我在西安的房产由我小儿子付某甲全部继承。”该遗嘱由福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律师见证书。遗嘱中虽未明确提及第二套房屋的具体信息,但原告主张该房屋亦应由其继承。被告付某乙对第一套房屋的继承无异议,但认为第二套房屋的继承问题未在遗嘱中明确说明,故不认可原告对第二套房屋的继承权。原告认为父亲的遗嘱合法有效,被告应尊重父亲的遗嘱意愿,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遗嘱的效力及两套房屋的继承权。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遗嘱的效力及第二套房屋的继承问题。首先,关于遗嘱的效力,付某乙于2014年8月22日自书遗嘱,明确表示其在西安的房产由其小儿子付某甲全部继承。该遗嘱经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律师见证书,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应认定为合法有效。遗嘱中虽未明确提及第二套房屋的具体信息,但结合遗嘱的整体内容及付某乙的真实意思表示,可以推断其将所有房产指定由付某甲继承的意愿。其次,关于第二套房屋的继承问题,被告主张遗嘱未明确说明第二套房屋的相关事宜,但未提供确凿证据支持其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因此,法院判决两套房屋均由原告付某甲继承,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了对遗嘱效力的尊重及对被继承人真实意愿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