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效力与抚恤金分割问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原告马某1与被告马某2、马某3因继承纠纷诉至法院。被继承人王某某与马某某于1960年结婚,婚后育有三个子女,分别为女儿马某3、长子马某1、次子马某2。2015年,王某某与马某某共同购买位于五莲县××路××路××路××号楼××单元××室××号××室的房产,不动产权登记在王某某名下。2021年4月,马某某去世,未留遗嘱,遗产未进行分割。2021年9月,王某某将涉案房产赠与给孙子马某某并过户,但该赠与行为被法院认定为无效。2022年2月,王某某自书遗嘱,决定将名下房产及所有财产赠与马某某。2022年9月,王某某去世,其亲属应享有的抚恤金尚未实际发放。原告马某1请求依法按王某某的遗嘱分割遗产,并要求分割抚恤金。被告马某2主张王某某已撤销遗嘱,且抚恤金应优先用于支付其办理王某某住院治疗及丧葬事宜的费用。被告马某3主张遗嘱已被撤销,抚恤金应由子女共同所有。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遗嘱的效力及抚恤金的分割问题。首先,关于遗嘱的效力,王某某于2021年1月立下公证遗嘱,决定将其房产份额及继承份额遗留给马某1。然而,2022年2月,王某某又自书遗嘱,决定将所有财产赠与马某某,且在2021年的庭审中明确表示撤销公证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因此,王某某2022年2月的自书遗嘱应为有效,原告马某1主张按公证遗嘱分割遗产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其次,关于抚恤金的分割,抚恤金是对死者亲属的精神抚慰,应由子女共同所有。但由于抚恤金尚未实际发放,且数额未确定,法院暂不处理该部分请求。综上所述,法院判决马某1对涉案房产享有八分之一的产权份额,驳回其其他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了对遗嘱效力的尊重及对继承人权益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款: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