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承担的争议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周先生去世后留下一套房产,同时还遗留了一笔债务。他的唯一继承人小周在继承房产后,债权人王先生要求小周偿还周先生生前的债务。小周认为,自己只继承了房产,对于父亲的债务并不知情,且房产价值远低于债务金额,自己不应承担超出房产价值的债务部分。王先生则坚称,小周既然继承了遗产,就应当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债务。王先生提交了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债务的真实性。小周提供了房产评估报告,显示房产价值不足以偿还债务。双方就债务承担问题产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被继承人债务在房产继承中的清偿范围和继承人责任进行了严格审查。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焦点在于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承担范围。王先生主张小周在继承房产价值范围内清偿债务,小周以不知情和债务超出房产价值为由抗辩。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经审查,债务真实存在,小周应在继承房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小周以继承房产的价值为限偿还王先生的债务。此判决明确了被继承人债务在房产继承中的清偿规则,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类似纠纷提供了法律指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