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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与继子女在房产继承中的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钱女士带着未成年的儿子小李与孙先生结婚,孙先生名下有一套房产。婚后,孙先生对小李视如己出,悉心抚养。然而,孙先生去世后,孙先生的亲生子女认为,小李只是继子,与孙先生没有血缘关系,无权继承孙先生的房产,房产应由他们这些亲生子女继承。小李则表示,自己在继父的抚养下长大,与继父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应当和亲生子女一样享有房产继承权。小李提交了自己与孙先生共同生活的照片、学校记录以及邻居的证人证言,证明抚养关系的存在。孙先生的亲生子女则出示了亲属关系证明,强调血缘关系在继承中的重要性。双方为此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继父母与继子女抚养关系的认定以及房产继承权利进行了全面审查。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焦点在于继子女在房产继承中的权利认定。孙先生亲生子女以血缘关系为由主张独自继承,小李以抚养关系抗辩。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经调查,孙先生对小李尽到了抚养教育义务,双方形成了抚养关系。最终法院判决小李与孙先生的亲生子女共同继承房产,各享有相应份额。此判决明确了继子女在有抚养关系情况下的房产继承地位,保障了继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处理此类房产继承纠纷提供了范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