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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中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继承人的照顾争议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赵老先生去世后留下一套房产,他有三个子女,分别是赵大、赵二和身有残疾的赵三。在遗产分配时,赵大与赵二认为应按照均等原则分割房产,每人分得三分之一。赵三则主张,自己因身体残疾,生活存在诸多不便,经济上也较为困难,根据法律规定,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自己应适当多分。赵三提交了残疾证、收入证明以及日常生活开销明细等证据,证明自己生活困难的状况。赵大与赵二则出示了自己在赵老先生生前对其照顾的记录,强调自己也尽到了赡养义务,不应因赵三的残疾就打破平均分配的原则。双方僵持不下,赵三将赵大与赵二诉至法院。法院受理后,对赵三的实际生活状况、赵大与赵二的赡养情况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深入审查与研究。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焦点在于房产继承中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继承人的照顾原则如何落实。赵大与赵二主张平均分配,赵三依据自身特殊情况要求多分。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经审查,赵三确实因残疾在生活和经济上存在较大困难,而赵大与赵二虽有赡养行为,但这不能成为否定对赵三照顾的理由。最终法院判决赵三分得房产份额的40%,赵大与赵二各分得30%。此判决保障了生活有特殊困难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明确了在房产继承中照顾特殊继承人的具体尺度,为类似纠纷提供了裁判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