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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再婚配偶与子女的房产继承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孙老先生晚年再婚,与李老太太共同生活。孙老先生名下有一套婚前购买的房产,他与前妻育有一子小孙。孙老先生去世后,小孙认为房产是父亲的婚前个人财产,应全部由自己继承,李老太太无权分得房产。李老太太则表示,自己与孙老先生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在孙老先生生病期间悉心照料,对房产也有贡献,应分得一部分房产作为遗产。小孙提交了房产购买合同、父亲与前妻的结婚证等,证明房产是父亲婚前财产。李老太太提供了自己照顾孙老先生的医疗记录、生活开销凭证等证据,强调自己的付出。双方为此发生激烈争执,诉至法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婚前房产在再婚家庭中的继承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审查了双方提供的证据,还对孙老先生生前与双方的相处情况进行了调查。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焦点在于被继承人再婚配偶与子女在婚前房产继承中的权益分配。小孙以房产婚前属性主张独自继承,李老太太以婚后照料和共同生活抗辩。法院依据《民法典》关于继承和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虽然房产是孙老先生婚前个人财产,但李老太太在婚后对孙老先生的照顾以及家庭生活的付出应当予以考虑。在遗产分配时,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最终法院判决房产由小孙继承,但小孙需给予李老太太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平衡双方权益。此判决在尊重房产婚前财产属性的同时,兼顾了再婚配偶的权益,为类似房产继承纠纷提供了合理的处理思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