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代位继承在房产继承中的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赵老爷子有一套房产,其大儿子早于他去世,留下一个儿子小赵。赵老爷子去世后,在遗产分配时,二儿子和女儿认为小赵只是晚辈,不能直接继承赵老爷子的房产,房产应由他们两个子女继承。小赵则认为,自己作为父亲的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爷爷房产中父亲应得的份额。小赵提交了父亲的死亡证明、自己与父亲及爷爷的亲属关系证明。二儿子和女儿则出示了赵老爷子生前与他们共同生活,自己尽到较多赡养义务的相关证据。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代位继承的法律适用及遗产分配比例进行了深入审查。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焦点在于代位继承在房产继承中的权利认定。小赵依据代位继承规定主张权利,二儿子和女儿以小赵晚辈身份抗辩。法院依据《民法典》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虽然二儿子和女儿有一定赡养行为,但不能因此剥夺小赵的代位继承权。最终法院判决小赵代位继承其父亲应得的房产份额,其余部分由二儿子和女儿继承。此判决明确了代位继承在房产继承中的法律地位,保障了代位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为类似纠纷提供了清晰的处理规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