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中的遗赠抚养协议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孙奶奶晚年独居,子女都在外地工作,邻居王女士经常照顾她的生活起居。孙奶奶为了感谢王女士,与她签订了一份遗赠抚养协议,约定王女士负责孙奶奶的生养死葬,孙奶奶去世后,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赠送给王女士。协议签订后,王女士一直悉心照顾孙奶奶。然而,孙奶奶去世后,她的子女却认为,王女士与孙奶奶签订的协议无效,房产应该由他们继承。子女们主张王女士照顾孙奶奶是出于邻里情谊,并非基于协议约定,而且协议签订时孙奶奶年事已高,可能存在意思表示不清晰的情况。王女士则拿出遗赠抚养协议原件,以及自己照顾孙奶奶的详细记录,包括就医陪同、生活照料等方面的证据。孙奶奶的子女提交了亲属关系证明,强调自己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权利。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王女士的履行情况以及子女的继承权进行了严格审查。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焦点在于遗赠抚养协议与法定继承的冲突及协议效力认定。孙奶奶子女以法定继承为由否定协议效力,王女士依据协议主张房产权利。法院依据《民法典》关于遗赠抚养协议的规定,遗赠抚养协议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只要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抚养人按照协议履行了义务,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经审查,王女士按照协议约定对孙奶奶进行了全面的照顾,协议是孙奶奶真实意愿的体现。最终法院判决房产归王女士所有,孙奶奶子女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予以驳回。此判决维护了遗赠抚养协议的权威性,保障了抚养人的合法权益,为处理此类房产继承纠纷提供了典型范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