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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出生后夭折的房产继承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林先生不幸离世,此时他的妻子陈女士已怀有身孕。林先生生前名下有一套房产,在遗产分割时,考虑到胎儿的权益,按照法律规定为胎儿保留了相应的继承份额。然而,胎儿出生后仅存活了几天便夭折。林先生的父母认为,既然胎儿已经夭折,其保留的房产继承份额应作为林先生的遗产,由他们和陈女士重新进行分配。陈女士则认为,胎儿出生时是活体,其已经取得了房产的继承权利,夭折后这部分房产应作为胎儿的遗产由自己继承。双方为此产生争议,陈女士将林先生的父母诉至法院。陈女士提交了胎儿的出生证明、死亡证明,以此证明胎儿出生时是活体,拥有继承权利。林先生的父母则出示了林先生的死亡证明以及亲属关系证明,主张重新分配房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胎儿出生后夭折情况下房产继承份额的归属进行了审慎判断。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焦点在于胎儿出生后夭折时房产继承份额的最终归属。林先生父母以胎儿夭折为由主张重新分配房产,陈女士以胎儿已取得继承权抗辩。法院依据《民法典》关于胎儿利益保护及继承的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存在。胎儿出生后夭折,其继承的遗产应作为其个人遗产进行处理。在本案中,胎儿出生时是活体,依法取得了房产继承份额,夭折后该份额应作为胎儿遗产由其母亲陈女士继承。最终法院判决该房产中为胎儿保留的份额归陈女士所有。此判决准确适用法律,保障了胎儿出生后短暂生命阶段的财产权益,为类似房产继承纠纷提供了权威的处理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