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中遗嘱见证人的资格争议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孙老爷子年事已高,身体每况愈下,于是决定立下遗嘱,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留给一直照顾他的女儿孙女士。为了确保遗嘱的效力,孙老爷子找来邻居老王和自己的老朋友老李作为遗嘱见证人,立下了一份代书遗嘱。孙老爷子去世后,孙女士的哥哥孙先生对这份遗嘱提出质疑,他认为老王是孙女士的生意合作伙伴,存在利害关系,不具备遗嘱见证人的资格,因此这份遗嘱应属无效,房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在他和孙女士之间进行分配。孙女士则坚称,老王虽与自己有生意往来,但在见证遗嘱时完全是出于帮忙,且整个过程公正透明,遗嘱应是有效的。孙先生向法院提交了老王与孙女士的生意合作合同,以证明老王与孙女士有利害关系。孙女士则提供了遗嘱订立过程的详细说明,以及老王和老李的证人证言,证明遗嘱订立程序合法。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遗嘱见证人的资格以及遗嘱的效力进行了深入审查。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焦点在于遗嘱见证人的资格认定对遗嘱效力的影响。孙先生以见证人与孙女士有利害关系为由主张遗嘱无效,孙女士则依据遗嘱订立程序进行抗辩。法院依据《民法典》关于遗嘱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且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经审查,老王作为孙女士的生意合作伙伴,确实存在利害关系,不符合遗嘱见证人的资格要求。而该代书遗嘱仅有两名见证人,其中一人资格不符,导致遗嘱订立程序存在瑕疵。最终法院判决该遗嘱无效,房产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配。此判决明确了遗嘱见证人资格在房产继承中的重要性,为类似纠纷提供了准确的裁判标准,强调了遗嘱订立程序的合法性和严谨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