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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房产继承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赵老先生生前立下遗嘱,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指定由孙子小赵继承,但附加条件是小赵必须在一年内考上研究生。赵老先生去世后,小赵因备考压力大,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考上研究生。小赵的叔叔认为,小赵未满足遗嘱所附条件,房产不应由小赵继承,应按照法定继承,由自己和其他法定继承人共同分割。小赵则称,自己已尽力备考,只是考研竞争激烈,且爷爷一直疼爱自己,不应因为一次考试失利就剥夺自己的继承权。小赵提交了自己的考研复习资料、考试成绩单等,证明自己的努力。叔叔则出示了赵老先生的遗嘱,强调遗嘱所附条件的法律效力。双方为此产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需对附条件遗嘱继承的效力及条件未成就时的处理进行判定。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焦点在于附条件房产继承中条件未成就时的继承归属。小赵以尽力备考但未考上为理由主张继承,叔叔以遗嘱条件未成就主张法定继承。法院依据《民法典》关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和遗嘱继承的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在本案中,小赵不存在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的行为,虽然未考上研究生,但如果完全剥夺其继承权,可能不符合赵老先生的真实意愿。最终法院综合考虑赵老先生与小赵的关系、小赵的努力程度等因素,判决房产暂由小赵继承,但小赵需在后续两年内继续备考,若仍未考上,房产将按照法定继承重新分配。此判决既尊重了遗嘱所附条件的法律效力,又兼顾了公平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为附条件房产继承纠纷提供了新的处理思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