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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下的房产继承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周先生和吴女士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多年,期间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购房合同上写了两人的名字。周先生突发疾病去世,周先生的父母认为,吴女士与周先生未结婚,不是合法夫妻,房产应作为周先生的遗产由他们继承。吴女士则主张,自己与周先生共同出资购房,且共同生活多年,对房产享有一半产权,另一半作为周先生的遗产,自己也有权参与继承。周先生父母提交了周先生的死亡证明以及亲属关系证明,强调自己的继承权。吴女士出示了购房合同、出资转账记录以及两人共同生活的相关证据,如水电费缴费记录等,证明自己对房产的权益。双方各执一词,诉至法院,法院需对同居关系下房产的产权归属及继承问题进行裁决。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焦点在于同居关系下共同购买房产的产权认定及继承规则。周先生父母以吴女士非合法配偶为由主张全部继承房产,吴女士以共同出资和共同生活主张产权及继承权。法院依据《民法典》物权编关于共有的规定以及继承相关法律,虽然周先生和吴女士未结婚,但共同购买房产且登记在双方名下,应认定为按份共有,双方按出资比例享有产权。在周先生去世后,其享有的房产份额作为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吴女士作为同居期间共同出资人,并非法定继承人,但可基于房产共有人身份保留自己份额。最终法院根据双方出资比例划分房产份额,周先生享有的份额由其父母继承。此判决明确了同居关系下房产继承的法律适用,为类似纠纷提供了处理范例,维护了公平公正的财产继承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