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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房屋继承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孙老汉是农村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有房屋。孙老汉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孙大在城里工作并落户,小儿子孙小一直留在农村与孙老汉共同生活。孙老汉去世后,孙大认为自己作为儿子,有权继承父亲的宅基地房屋;孙小则认为,哥哥已在城里落户,不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继承宅基地房屋,该房屋应归自己所有。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孙大诉至法院。孙大提交了自己与孙老汉的亲属关系证明,强调自己的继承权;孙小则出示了自己长期在农村居住、对房屋进行维护的相关证据,以及村里关于宅基地使用规定的证明。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需要对农村宅基地房屋继承的特殊规定以及继承人资格进行审查。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焦点在于农村宅基地房屋继承中继承人资格的认定。孙大以亲属关系主张继承,孙小以孙大的户籍身份和农村宅基地政策进行抗辩。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农村宅基地房屋可以继承,但继承人能否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虽然孙大已在城里落户,但基于“地随房走”原则,他可以继承房屋所有权,从而获得宅基地的有限使用权,直至房屋自然灭失。而孙小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房屋也有继承权。最终法院判决房屋由孙大、孙小共同继承,宅基地由孙小继续使用,孙大在房屋存续期间享有房屋相关权益。此判决兼顾了农村宅基地政策和继承人权益,为农村宅基地房屋继承纠纷提供了合理的解决思路。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相关规定,结合农村宅基地管理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