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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义务遗嘱的房产继承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许老太太生前立下遗嘱,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指定由孙女小许继承,但遗嘱中附加了义务,要求小许在继承房产后,需将房屋的一个房间长期免费提供给许老太太的保姆刘阿姨居住,以保障刘阿姨的晚年生活。许老太太去世后,小许顺利继承了房产。然而,小许以个人生活不便为由,拒绝履行让刘阿姨居住的义务。刘阿姨多次与小许协商无果,无奈之下将小许诉至法院。刘阿姨提交了许老太太的遗嘱原件,证明遗嘱中明确的附义务内容。小许则辩称,遗嘱中所附义务影响了自己对房产的正常使用和处置,该义务不合理,不应履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遗嘱的真实性、附义务的合理性以及小许不履行义务的正当性进行了深入审查。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焦点在于附义务遗嘱在房产继承中的履行问题。刘阿姨依据附义务遗嘱主张居住权利,小许以义务不合理为由拒绝履行。法院依据《民法典》关于附义务遗嘱的规定,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者遗赠,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许老太太设立附义务遗嘱是其真实意愿表达,且所附义务旨在保障保姆晚年居住权益,具有合理性。小许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义务,法院判决小许在一定期限内履行遗嘱所附义务,若仍不履行,将取消其该部分房产的继承权利。此判决保障了附义务遗嘱的法律效力,维护了遗嘱中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为处理此类房产继承纠纷提供了明确指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