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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房产在继承中的分割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郑先生和王女士是夫妻,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郑先生突发疾病去世,未留下遗嘱。郑先生的父母认为,这套房产作为儿子的遗产,他们有权参与继承分割。王女士则认为,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自己应先分得一半,剩余一半再作为郑先生的遗产进行继承。郑先生的父母则主张,房产应整体作为遗产,在他们、王女士以及郑先生和王女士的子女间进行平分。双方为此产生激烈争执,诉至法院。王女士提交了购房合同、结婚证等,证明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郑先生的父母则提供了郑先生的死亡证明,强调自己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权利。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房产的购买时间、出资情况、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以及继承顺序等进行了详细调查。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焦点在于夫妻共同房产在一方去世后的继承分割方式。王女士主张先析产后继承,郑先生父母主张整体作为遗产继承。法院依据《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继承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在本案中,该房产首先应析出一半归王女士所有,另一半作为郑先生的遗产,由王女士、郑先生的父母以及他们的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最终法院按照此原则进行了房产份额的分割判决。此判决明确了夫妻共同房产在继承中的处理规则,为类似纠纷提供了准确的裁判依据,保障了各方在继承中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