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与房产继承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吴老夫妇婚后多年无子,收养了一个男孩小吴,将其抚养成人。吴老夫妇名下有一套房产,一直与小吴共同居住。小吴成家后,对吴老夫妇的照顾逐渐减少,甚至在吴老夫妇生病时也很少过问。吴老夫妇心寒之下,曾口头表示要收回房产,但未办理相关手续。吴老夫妇相继去世后,小吴认为自己作为养子,是房产的唯一继承人,便准备将房产出售。这时,吴老夫妇的侄子得知此事,提出异议。侄子称,小吴未尽赡养义务,且吴老夫妇生前有收回房产的意愿,房产不应由小吴继承,自己作为亲属,在吴老夫妇无其他继承人的情况下,有权分得部分房产。小吴则坚称自己的养子身份受法律保护,拥有合法继承权。双方各执一词,诉至法院。小吴提交了收养证明,证明自己与吴老夫妇的收养关系。侄子则提供了邻居的证人证言,证明小吴未尽赡养义务以及吴老夫妇想收回房产的口头表述。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收养关系的合法性、赡养义务履行情况以及口头收回房产意愿的真实性进行了全面审查。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焦点在于收养关系下的房产继承以及继承人赡养义务对继承的影响。小吴凭借收养关系主张全部房产继承权,侄子以小吴未尽赡养义务和吴老夫妇的意愿进行抗辩。法院依据《民法典》关于收养关系和继承的规定,收养关系成立的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但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虽然小吴与吴老夫妇的收养关系合法有效,但小吴确有未尽赡养义务的事实,且吴老夫妇口头收回房产的表述因无书面证据难以认定。最终法院判决小吴继承房产,但适当减少其继承份额,酌定部分份额由侄子继承,以平衡各方权益。此判决在维护收养关系法律效力的同时,强调了继承人的赡养义务,为类似房产继承纠纷提供了合理的处理思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