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女与亲生子女的房产继承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赵大爷在中年时再婚,妻子带来一个未成年的继子小张。赵大爷对小张视如己出,将其抚养成人。赵大爷名下有一套房产,他去世后,亲生女儿小赵认为房产应由自己继承,理由是小张只是继子,并非亲生,与赵大爷没有血缘关系。小张则表示,自己在赵大爷生前尽到了赡养义务,应当和小赵一样享有房产继承权。小赵提交了自己与赵大爷的亲属关系证明,小张则提供了自己照顾赵大爷的生活记录、邻居关于他赡养老人的证人证言等证据。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小张的赡养行为、赵大爷与小张的抚养关系存续时间等进行了全面调查。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焦点在于继子女在房产继承中的权利认定。小赵以血缘关系为由主张独自继承房产,小张以赡养事实和抚养关系抗辩。法院依据《民法典》关于继承的规定,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享有与亲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经调查,小张在赵大爷的抚养下成年,且在赵大爷晚年尽到了赡养义务,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最终法院判决房产由小赵和小张共同继承,各占一半份额。此判决明确了继子女在房产继承中的法律地位,保障了有抚养关系继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处理此类房产继承纠纷提供了典型范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