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遗嘱引发的房产继承争议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李老太年事已高,一直由小儿子照料。在一次突发疾病住院时,李老太自觉时日无多,当着两个护士和小儿子的面,口头表示自己名下的房产由小儿子继承。李老太病愈出院后,并未将此事告知其他子女。几年后李老太去世,大儿子和女儿在处理遗产时得知了这份口头遗嘱,他们对此表示质疑,认为房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在三个子女间平分。大儿子和女儿主张口头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不能作为房产继承依据,小儿子则坚称母亲临终前的口头遗言真实有效,自己理应继承房产。双方为此对簿公堂,各自提交了证人证言,大儿子和女儿找来李老太生前老友证明母亲曾有平分房产的想法,小儿子则让当时在场的护士出庭作证口头遗嘱的真实性,法院也对护士进行了详细询问,调查当时的具体情况。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焦点在于口头遗嘱的效力认定。小儿子凭借口头遗嘱主张房产继承权,大儿子和女儿以口头遗嘱形式瑕疵抗辩。法院依据《民法典》中关于遗嘱的规定,口头遗嘱须在危急情况下订立,且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李老太订立口头遗嘱时虽处于疾病突发的危急情况,且有两个护士见证,但在病愈出院后,有条件以书面或录音录像等形式立遗嘱却未重新订立,根据法律规定,该口头遗嘱失效。最终法院判决房产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在三个子女间平均分配。此判决明晰了口头遗嘱在房产继承中的适用条件,为类似纠纷提供了参考标准,强化了对遗嘱法定形式的遵循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