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放弃继承后反悔的房产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李某去世后留下一套房产,其有三个子女李甲、李乙和李丙。在遗产处理前,李甲书面声明放弃对该房产的继承。随后,李乙和李丙就房产分割进行协商,达成了平分房产的协议。然而,不久后李甲反悔,称自己当时放弃继承是出于一时冲动,现在希望重新参与房产继承。李乙和李丙坚决不同意,双方产生纠纷并诉至法院。李甲提交了自己当时放弃继承的书面声明,但强调自己后悔的原因及重新继承的意愿。李乙和李丙则出示了双方达成的房产分割协议。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李甲放弃继承的真实性、反悔的合理性等进行了详细审查。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焦点在于继承人放弃继承后反悔的效力认定。李甲先放弃继承,后又反悔;李乙和李丙则依据已达成的协议主张权益。法院依据《民法典》关于继承放弃与反悔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放弃继承声明的作出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以及遗产处理的进展情况。由于李甲是自愿作出放弃继承的书面声明,且李乙和李丙已就房产分割达成协议,遗产处理已进行,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李甲的反悔不被支持。最终判决维持李乙和李丙对房产的分割协议,李甲无权重新参与此次房产继承。此判决规范了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行为,明确了反悔的条件和限制,为类似纠纷提供了有效的处理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