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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出生胎儿的房产继承份额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钱某不幸意外离世,留下一套房产。钱某生前未婚,但女友孙某此时已怀有身孕。钱某的父母认为,孙某与钱某未结婚,无权参与房产继承,而对于未出生的胎儿,他们也不认可其有继承份额。孙某则认为,胎儿是钱某的血脉,理应享有房产继承的权利。双方就此产生纠纷,孙某将钱某父母诉至法院。孙某提交了医院的怀孕证明、与钱某的恋爱关系证明等证据。钱某父母则主张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应由他们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全部房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胎儿的权益保障问题进行了深入调查和研究。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焦点在于未出生胎儿在房产继承中的权益认定。钱某父母以孙某未婚及胎儿未出生为由,主张全部继承房产;孙某则为胎儿争取权益。法院依据《民法典》关于胎儿利益保护及继承的规定,明确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因为胎儿虽未出生,但依法享有继承遗产的民事权利能力。最终判决在分割房产时,为胎儿保留相应份额,待胎儿出生后,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该份额的归属。此判决彰显了法律对胎儿权益的保护,为涉及胎儿继承的房产纠纷提供了裁判范例,完善了继承法律在特殊情况下的适用规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