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多份遗嘱引发的房产继承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赵老爷子生前育有两子一女,名下有一套房产。赵老爷子先后立下三份遗嘱,第一份遗嘱是自书遗嘱,表明房产由大儿子继承;第二份遗嘱是代书遗嘱,指定房产由女儿继承,并有两个无利害关系人见证;第三份遗嘱是公证遗嘱,将房产留给了小儿子。赵老爷子去世后,三个子女就房产继承问题产生了激烈争议。大儿子拿出第一份自书遗嘱主张权利,女儿则凭借代书遗嘱要求继承房产,小儿子更是以公证遗嘱为由,坚称自己才是房产的合法继承人。三方各自举证,除了遗嘱外,还提供了与赵老爷子生前相处的相关证人证言等。法院受理此案后,对三份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了详细调查取证。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焦点在于多份遗嘱并存时,房产继承的依据该如何确定。不同形式的遗嘱,效力存在差异。大儿子依据最先的自书遗嘱,女儿依据代书遗嘱,小儿子依据公证遗嘱,各执一词。法院依据《民法典》关于遗嘱继承的规定,在综合考量遗嘱的形式要件、订立时间、见证人资格等因素后,认定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因为公证遗嘱在订立程序上更为严格,能最大程度体现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最终判决房产由小儿子继承。此判决明确了多份遗嘱情况下房产继承的判定原则,为类似纠纷提供了清晰的处理指引,强调了遗嘱形式与效力认定在继承案件中的关键地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