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押金退还与损坏赔偿纠纷的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周某将房屋出租给吴某,双方签订为期一年的租赁合同,约定吴某支付押金3000元,租赁期满且房屋无损坏时全额退还。租赁期间,吴某对房屋部分设施进行了改造,未提前告知周某。租赁期满后,周某以房屋设施损坏及擅自改造为由拒绝退还押金,吴某则认为改造是为了改善居住条件,且房屋损坏是正常使用损耗,要求周某退还押金。双方各执一词,吴某诉至法院,提交了租赁合同、押金支付凭证等证据,周某则出示了房屋损坏照片及维修费用清单。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焦点在于房屋租赁押金的退还条件及承租人对房屋改造的责任认定。吴某主张按合同约定退还押金,周某则以房屋损坏和擅自改造为由抗辩。法院依据《民法典》租赁合同相关规定,审查双方证据。经鉴定,部分损坏属于正常使用损耗,而擅自改造部分确需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周某扣除合理维修费用后,退还剩余押金。此判决明确了房屋租赁中押金退还与损坏赔偿的界限,规范了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第七百一十四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