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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买卖违约与定金纠纷的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李某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自有房屋以150万元价格卖给王某,王某支付定金20万元。合同明确交房时间为3个月后,若一方违约需支付房屋总价20%的违约金。然而,交房期限将至,李某却以房屋价格上涨为由,拒绝履行合同,还表示愿意退还定金。王某则认为李某违约,要求其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双方协商无果,王某将李某诉至法院。庭审过程中,双方围绕合同效力、违约事实、定金与违约金的适用等问题展开激烈辩论,各自提交了房屋买卖合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焦点在于违约方责任的认定及定金与违约金的适用规则。王某依据合同约定主张双倍返还定金并要求违约金,李某则试图以退还定金了事。法院依据《民法典》中关于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定,综合考量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由于定金罚则与违约金条款不能同时并用,法院根据王某的实际损失及李某的违约情节,判决李某双倍返还定金,不再支持违约金诉求。此判决清晰界定了房屋买卖中违约方的责任,为类似案件提供参考,彰显了法律对合同严守原则的维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