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属于遗产的问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信息】
上诉人申某1因与被上诉人申某2析产纠纷一案,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申某1请求平均分配位于西街村镇中街某号的宅院、房屋及分家财产。其主张,父母申某3、高某去世后遗留房产一处,包括北屋三间、西棚一间、南屋两间、大门一间,该房产自母亲去世后由申某2居住至今。申某1多次通过族人和村委会调解未果,遂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查明,申某3、高某系申某1、申某2及申某4的父母。申某3于1962年去世,高某于1988年去世。1980年申某1分家另过,分得部分财产。1983年申某1搬出老房。申某2现居住于涉案房屋。申某4于2015年出具说明,放弃对房产的继承权。
一审法院认为,申某3、高某去世后,申某4放弃继承权,申某1已分家另过,申某2未另过。涉案房产中,南屋已倒塌,西棚及大门已翻建,不属于遗产。北屋三间及院落因无产权手续,产权不明,无法确定是否属于遗产。一审判决驳回申某1的诉讼请求。
申某1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涉案房产及宅基地使用权属于父母遗产,无论房屋是否倒塌或翻建,其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均应作为遗产分割。申某2辩称:涉案房屋中部分已不存在,宅基地使用权不属于遗产,且申某1的起诉已超过20年诉讼时效,应予驳回。
【律师评价】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房产及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属于遗产以及应如何分割。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涉案房产中,南屋已倒塌,西棚及大门已翻建,不应作为遗产分割。北屋三间虽未经翻建,但无产权手续,无法认定其是否属于遗产。其次,宅基地使用权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属于个人财产范围,依法不发生继承。申某1主张对房产及宅基地使用权作为遗产平均分割,缺乏法律依据。一审判决驳回申某1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了对遗产范围的严格认定和对宅基地使用权性质的正确理解。申某2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虽有一定道理,但法院未予采纳,亦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