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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
原告成某1、成某2、步某、成某3诉称,成某4与诸葛某生育了五个子女,分别为诸葛凤、成正宗、成为麟、成某3、成为宏。原告成某1、成某2系成正宗之子,原告步某系成为宏之子。被告邵某与诸葛凤系夫妻关系。成某4与诸葛某生前留有遗嘱,明确上海市临汾路某房屋(系争房屋)由成某1、成某2、步某、蔡某及诸葛凤共同继承,但需待诸葛凤去世后再行分割。诸葛凤于2013年4月去世后,被告擅自将系争房屋置换并处分,侵害了原告的权益。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四原告经济损失共计75万元。
被告邵某辩称,遗嘱无效,不同意支付补偿款。
经审理查明,成某4与诸葛某系夫妻关系,育有诸葛凤等五个子女。诸葛凤与被告邵某系夫妻。系争房屋原由成某4承租,后置换至临汾路,并由诸葛凤名义购买产权。1994年11月30日,成某4立下遗嘱,明确系争房屋由诸葛凤终身居住,诸葛凤去世后由其他继承人分割。诸葛凤于2003年9月将系争房屋出售,置换至闻喜路某房屋。2013年,被告邵某将闻喜路房屋出售。原告认为被告擅自处分系争房屋,要求赔偿损失。
审理中,原告申请对遗嘱中“诸葛凤”的印章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遗嘱中“诸葛凤”的印章与部分样本一致。原告还申请对系争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显示2003年9月20日的市场价值为24.49万元。法院认定遗嘱有效,诸葛凤未按遗嘱执行,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评价】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遗嘱的效力及被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首先,遗嘱的效力是本案的关键。遗嘱中明确系争房屋由诸葛凤终身居住,诸葛凤去世后由其他继承人分割。鉴定结果显示遗嘱中“诸葛凤”的印章与部分样本一致,表明诸葛凤对遗嘱内容进行了确认,遗嘱应认定为有效。其次,被告邵某在诸葛凤去世后擅自处分系争房屋,未按遗嘱执行,导致原告权益受损,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采纳评估报告确认的房屋价值,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及利息,体现了对遗嘱效力的尊重和对原告权益的保护。被告主张遗嘱无效,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且与鉴定结果不符,其抗辩理由不成立。
【法律依据】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