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遗嘱的有效性问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上诉人魏某1、魏某2与上诉人魏某3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1202民初17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争议焦点包括:魏某2是否为魏某某的养女,是否享有遗产继承权;魏某1主张的口头遗嘱是否成立;魏某3要求对遗产及抚恤金按70%比例继承是否有依据;魏某1主张的遗产遗漏问题是否成立。
一审法院认定魏某3为魏某某的配偶,魏某1为魏某某的养子,均系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魏某2未被认定为魏某某的养女,第三人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未形成扶养关系,第三人郑某1、郑某2未形成收养关系,均无权继承魏某某的遗产。魏某1主张的口头遗嘱因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未被认定成立。魏某某的遗产及抚恤金按魏某3和魏某1各占二分之一分割。魏某1、魏某2不服一审判决,主张魏某2与魏某某形成收养关系,魏某1主张的口头遗嘱成立,且认为遗产分割遗漏了部分财产。魏某3则主张其应分得70%的遗产及抚恤金。
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继承人范围的确定、口头遗嘱的有效性以及遗产分割比例的合理性。首先,关于魏某2是否为魏某某的养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收养关系的认定需有充分证据证明双方以养父母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且得到亲友、群众或有关组织的认可。本案中,魏某2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魏某某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其主张未被支持。其次,魏某1主张的口头遗嘱因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无危急情况且无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未被认定成立。再次,魏某3主张其应分得70%的遗产及抚恤金,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除非有特殊情况。魏某3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对魏某某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存在其他应多分遗产的情形,其主张未被支持。最后,魏某1主张的遗产遗漏问题,因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其他未分割的遗产,亦未被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维持原判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