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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
原告沈某1、沈某2、沈某3与被告杨某、沈某4因法定继承纠纷诉至法院。原告主张,其父母沈某5(已故)和杨某系无锡市北塘区丽新路某房屋的产权人,该房屋因拆迁补偿款492656元引发继承纠纷。沈某5生前曾立下“书面遗言”,但因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原告仅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拆迁补偿款。被告杨某主张,其在房屋拆迁补偿款中应享有较大份额,并要求在继承时予以照顾。被告沈某4表示愿意将其应得份额赠与母亲杨某。
经审理查明,沈某5与杨某育有沈某1、沈某4及沈某6(已故)。沈某6与妻子王某育有沈某2、沈某3。沈某5去世后,房屋拆迁补偿款为492656元,其中365370元为房屋评估价。杨某与沈某4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房屋已被拆除。原告认可该协议效力,但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补偿款。沈某1表示,沈某5曾立“书面遗言”,但现不再主张按此遗言继承。沈某2、沈某3主张按法定继承分割沈某6应得的份额。杨某表示,其已销毁“书面遗言”,并主张在补偿款中适当多分。沈某4表示,其应得份额赠与母亲杨某。

【律师评价】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拆迁补偿款的分割方式及各继承人的份额。首先,丽新路房屋为沈某5和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沈某5去世后,其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尽管沈某5曾立“书面遗言”,但因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且原告已明确表示不再按此遗言主张权利,故应适用法定继承规则。其次,杨某主张在补偿款中适当多分,考虑到其对沈某5生前尽了较大义务且补偿款需用于其今后居住,法院支持其适当多分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沈某4将其应得份额赠与母亲杨某,系其自愿且合法处分行为,应予支持。沈某2、沈某3作为沈某6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沈某6应得的份额。法院综合考虑各方因素,判定杨某得398056元,沈某1得55000元,沈某2、沈某3各得19800元,体现了公平原则和对各方意愿的尊重。

【法律依据】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且已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