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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归属与租金问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信息】
原告钱某1、周某诉被告钱某2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某1、周某的委托代理人钱某3,被告钱某2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钱某1、周某诉称:无锡市广益景苑某房屋产权人系钱某4,共有人为周某、钱某1、钱某2。2009年10月至2015年10月间,钱某2擅自将该房屋对外出租,共收取租金67000元。钱某4于2015年4月去世,其在遗嘱中表示相关房产、租金等由周某继承。现要求判令被告钱某2归还房屋租金50250元,其中向钱某1归还16750元,向周某归还33500元,诉讼费由钱某2承担。
被告钱某2辩称:1. 对于其将房屋出租及收取租金67000元的事实无异议。2. 其已支付钱某12009年至2015年5月的学费、生活费等费用,故不同意归还钱某1租金16750元。3. 周某、钱某4自2009年1月至2015年5月与其共同生活,期间未讨要过租金。4. 钱某4生前已答应将涉案房屋赠与自己。
经审理查明,钱某4与周某系夫妻关系,育有子女四人,分别为钱某2、钱伟忠、钱红一、钱红敏。钱某1系钱某2之女。涉案房屋登记在钱某4、周某、钱某2、钱某1名下,2009年10月至2015年10月间,钱某2将房屋出租,共收取租金67000元。钱某4生前在人民调解记录中表示,其名下房产及租金由周某继承。钱某2、钱伟忠、钱红一、钱红敏在调解协议书中签名,同意钱某4生前财产归周某所有。钱某2在钱某1高中及大学阶段支付了学费、生活费等费用,钱某1对此予以认可。

【律师评价】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房屋租金的归属及钱某2是否应返还租金。首先,涉案房屋为钱某4、周某、钱某2、钱某1共有,钱某4生前已通过遗嘱明确其份额及租金由周某继承,且其他继承人无异议,故钱某4的份额应由周某继承。其次,钱某2主张钱某4生前已将房屋赠与自己,但未提供证据,且与钱某4的遗嘱及调解协议不符,法院未予采信。钱某2收取的租金中,33500元应归周某所有,钱某2、钱某1各享有16750元。钱某2为钱某1支付了学费、生活费等费用,钱某1对此认可,故钱某2主张已用租金支付钱某1费用的理由成立,法院未支持钱某1要求返还租金的主张。综上,法院判决钱某2返还周某租金33500元,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了对遗嘱继承及共有财产分割的合理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