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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原告杨某1与被告杨某2、杨某3、杨某4、杨某5、杨某6系同胞兄弟姐妹关系。其父母杨某(父亲)和林某(母亲)分别于1999年1月和2008年10月去世,留下位于无锡市xx号的房屋一套,该房屋为杨某与林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杨某去世后,其在房屋中的份额发生法定继承,继承人为林某及其子女杨某1、杨某2、杨某3、杨某4、杨某5、杨某6。林某于2005年10月立下遗嘱,将其在房屋中的份额及应继承杨某的遗产份额全部遗留给杨某1,并经无锡市公证处公证。2009年4月,杨某1与杨某2、杨某3、杨某4、杨某5、杨某6签订房产继承分割协议,约定杨某2、杨某3、杨某4、杨某5自愿将其继承份额全部转赠给杨某1,杨某6的继承份额折算为1.3万元,由杨某1支付。杨某1还分别给予杨某2、杨某3、杨某4、杨某5各2000元经济补偿。杨某4患有精神残疾,由其丈夫吴某(已去世)代为签字确认。杨某1已按协议履行付款义务,并支付杨某4额外归并款1.1万元。现杨某1居住使用该房屋,并请求法院确认房屋归其所有,诉讼费用由其自行承担。杨某2、杨某3、杨某4、杨某5均同意杨某1的请求,杨某6未到庭答辩。

【律师评价】
本案涉及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结合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中,杨某去世后,其在房屋中的份额发生法定继承,继承人为林某及其子女。林某通过公证遗嘱将其在房屋中的份额及应继承杨某的份额全部遗留给杨某1,该遗嘱合法有效。2009年4月,杨某1与各被告签订的房产继承分割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杨某1已按协议履行付款义务,且考虑到杨某4的残疾情况,额外支付1.1万元归并款,体现了对家庭成员的关怀,符合公序良俗原则。因此,杨某1的诉讼请求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得到支持。杨某6未到庭答辩,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五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