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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的风波:买卖资格与合同效力争议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不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的张某,通过不正当手段从李某处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因房价上涨,李某反悔,以张某不具备购买资格为由,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收回房屋。张某则认为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继续履行。双方协商无果后,李某将张某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不具备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双方签订的合同违反经济适用房相关政策法规,判决合同无效,张某返还房屋,李某返还购房款。张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此案件核心在于经济适用房买卖的资格限制和合同效力。经济适用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其买卖受到严格政策限制。不符合购买资格的人购买经济适用房,违反政策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应属无效。法院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和法律规定,对合同效力进行判定。经济适用房的买卖应严格遵守政策规定,购房者应确保自己具备购买资格。对于不符合资格的买卖行为,即使签订了合同,也不受法律保护。在进行房产交易时,双方应了解相关政策法规,避免因违法违规导致合同无效,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维护政策法规的严肃性和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