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房屋纠纷:房屋处分权争议与合同效力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房屋由原告黄某、被告何某等三人共同共有。何某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将房屋卖给第三人李某,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黄某得知后,起诉何某和李某,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追回房屋。何某辩称自己有权处分自己的份额,李某则表示自己是善意购买,并不知晓房屋为共有。
法院经审理查明,房屋为三人共同共有,何某擅自处分房屋的行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法院认为,何某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虽然李某为善意购买,但由于该房屋为共有财产,且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最终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李某应将房屋返还给共有人,案件受理费由何某承担。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在共有房屋纠纷中,共有人对共有房屋的处分权受到限制。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行为一般被认定为无效。即使第三人是善意购买,但如果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且房屋为共有财产,其权利也难以得到充分保障。共有人在处分共有房屋时,应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避免引发纠纷。如果发生纠纷,法院会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维护共有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