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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纠纷:采光权争议与侵权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吴某与被告郑某系相邻关系,郑某在自家宅基地上新建房屋,其房屋高度超出了当地规划标准,严重影响了吴某房屋的采光。吴某多次与郑某协商,要求其降低房屋高度或给予一定补偿,但郑某均予以拒绝。吴某遂起诉郑某,要求其排除妨碍,恢复自己房屋的正常采光,并赔偿因采光权受损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郑某新建房屋的行为确实违反了当地的规划规定,且对吴某的采光权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郑某在规定时间内对房屋进行整改,以恢复吴某房屋的正常采光,并赔偿吴某因采光权受损产生的经济损失5000元,案件受理费由郑某承担。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在相邻关系纠纷中,采光权是一项重要的权益。相邻各方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应当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妨碍他人的正常生活。当一方的建筑行为影响到相邻方的采光权时,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当地的规划标准、建筑实际情况以及对相邻方造成的影响程度等因素,作出公正的判决。同时,相邻双方在建设房屋前,应充分考虑对相邻方的影响,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