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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产权界定与补偿争议的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苏某因与林某房产纠纷,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林某在一审时请求与苏某共同分割位于市区的一处房产,该房产系林某已故父亲与苏某婚后购买,林某主张自己作为已故父亲的法定继承人,应分得房产的一定份额。一审法院经审查认定,该房产为林某父亲与苏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林某父亲去世后,其遗产部分应由林某和苏某共同继承。由于林某无法提供关于父亲银行账户余额及其他动产的有效证据,一审法院仅对房产进行了审理。按照法定继承原则,林某父亲所占房产的一半份额,应由林某和苏某平分,即林某最终应分得房产四分之一的份额。考虑到苏某一直居住在该房产内,且对房产进行了长期维护,一审法院判决房产归苏某所有,苏某向林某支付房产价值四分之一的补偿款,经评估该房产价值为 200 万元,补偿款为 50 万元。

 

苏某上诉称,自己年事已高,且无其他住所,因房产分割导致自己需另行租房居住,产生了额外的经济负担,要求林某补偿其租房费用 50000 元。同时,苏某认为一审对房产价值评估过高,自己无力按照该评估价支付补偿款,请求重新评估房产价值,若重新评估,自己愿意以较低评估价留用房产,或者由林某按较低评估价购买房产,又或者法院委托拍卖房产后双方按份额分割款项。二审中,法院认为苏某主张的租房费用并非因林某的直接原因导致,且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对于房产价值,一审评估是由专业机构依据市场行情作出,苏某未能提供有力证据反驳,故维持一审对房产价值的认定。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苏某上诉,维持原判,即房产归苏某,苏某向林某支付 50 万元补偿款。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核心在于房产产权的界定以及补偿相关争议。一审法院依据夫妻共同财产和法定继承规则,合理确定了双方的房产份额,并考虑实际居住和维护情况,判决房产归属及补偿款,符合法律规定与常理。二审中,法院基于法律依据和证据规则,对苏某的上诉请求进行了审慎审查,驳回其不合理诉求,维持原判,保障了判决的公正性和稳定性。此案例表明,在房产纠纷中,法院既要依据法律明确产权归属,也要充分考虑当事人实际情况,但当事人主张权益时必须具备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以确保纠纷得到合法、合理的解决,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第2目、第3目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