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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归属纠纷:合同效力与产权认定的纷争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沈某上诉称,所涉位于市中心的一处房产本归其家族祖产,后经一系列变故,其认为该房产应由自己继承。然而,韩某却一直占有该房产,沈某认为韩某与自己家族成员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无效,要求韩某立即腾退房屋,并赔偿多年来的房屋占用损失共计 50 万元。

 

一审时,沈某诉请韩某腾退房屋,并按照每月 5000 元的标准,支付自 2015 年起至实际腾退房屋期间的占用费。一审法院经调查发现,2010 年,沈某的叔叔与韩某签订了一份《房产转让契约》,约定将该房产以 8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韩某,当时沈某的叔叔声称自己有权处置该房产。韩某当场支付了 50 万元定金,并于之后陆续付清了全部款项。2012 年,韩某正式入住该房产。

 

沈某在一审中对《房产转让契约》上叔叔的签名存疑,称 “记忆模糊”,经法院释明后,仍未申请笔迹鉴定。韩某则对沈某提交的一份所谓家族内部关于房产归属决议的文件提出质疑,并申请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该文件存在篡改痕迹。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房产转让契约》有效,韩某对该房产的占有并非无权占有,驳回了沈某的诉讼请求。

 

沈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过程中,沈某未能提交新的证据。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依据证据规则,在沈某不申请鉴定的情况下确认《房产转让契约》的真实性,并结合对沈某提交文件的鉴定结果,认定合同有效,判决合理。同时,对于沈某二审新提出的要求韩某支付房屋增值部分赔偿的诉求,因韩某不同意调解,法院告知沈某可另行主张。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焦点在于判定韩某对房产的占有是否合法以及沈某对房产的权利主张是否成立。从法律角度而言,尽管沈某主张房产的家族传承关系,但韩某依据与沈某叔叔签订的契约,并已履行付款义务且实际占有房产多年。一审法院依据证据规则,因沈某未对关键证据申请鉴定而确认契约真实性,同时否定了沈某提交的存在瑕疵的文件,进而认定契约有效,韩某占有合法。这警示当事人,在房产交易及产权纠纷中,务必妥善保存相关证据,明确产权归属及交易细节。司法实践中,法院以证据为基石,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事实认定与裁决,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房产交易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