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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房屋赠与关系认定与产权变更争议裁决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2025 年 5 月 10 日,林某与其侄子林小某签订了一份《房产赠与意向书》,表明愿意将自己位于市区的一套房产赠与林小某,以帮助其在城市立足发展。意向书中约定,林小某需在未来一年内照顾林某的日常生活起居,作为接受赠与的条件。此后,林小某依约搬至林某家中,悉心照料林某的饮食起居、陪同就医等。

 

2026 年 3 月,林某突发重病住院,期间林小某日夜守护。然而,在林某康复出院后,却拒绝履行赠与房产的承诺,未协助林小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林小某多次与林某沟通无果后,于 2026 年 6 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定林某履行赠与合同,协助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一审过程中,林某辩称该《房产赠与意向书》并非正式赠与合同,且林小某在照顾过程中存在诸多疏忽,不符合赠与条件。法院经审理查明,林小某在照顾林某期间,虽偶有因工作忙碌而未能及时到场的情况,但总体上尽到了照顾义务。同时,认定《房产赠与意向书》虽形式简单,但具备赠与合同的基本要素,双方已达成赠与合意。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林某应协助林小某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林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称林小某的照顾未达到其预期标准,且该房产是其养老的重要保障,不应强制赠与。林小某则坚称自己已履行约定,有权获得房产。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林小某未履行照顾义务,且双方签订的意向书明确了赠与关系。林某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焦点在于房屋赠与关系的认定及产权变更问题。从法律层面分析,尽管《房产赠与意向书》形式不够完善,但内容体现了双方赠与与接受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林小某已依约履行部分义务,赠与合同成立。林某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赠与义务,缺乏合理依据。法院依据证据规则和法律规定,准确认定事实,保障了林小某的合法权益。此案例提醒当事人,在涉及房产赠与等重大事项时,应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因约定不明产生纠纷。同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应秉持诚信原则,依约履行各自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