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重复起诉的界定与司法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李某与张某系多年好友,2015 年,李某因自身不具备购房资格,便与张某协商,以张某名义购买了一套位于市区的房产,购房款及后续房贷均由李某支付,双方还私下签订了一份《房产代持协议》。之后,该房产一直由李某居住使用。
2025 年,张某因经济困难,擅自将该房产抵押给了债权人王某,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李某得知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房产归自己所有,并要求张某协助解除抵押登记。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理由是李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房产代持协议》的真实性与有效性。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此后,李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依旧是确认该房产归自己所有,并要求张某赔偿因其擅自抵押房产给李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张某辩称,李某此次起诉属于重复起诉,前案已对房产归属进行了审理并作出判决,李某不应就同一房产再次起诉。
法院审查后认为,前案与本案的当事人均为李某和张某,诉讼标的均为该套房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李某此次诉讼请求虽增加了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但确认房产归自己所有这一核心诉求与前案一致,且实质上是试图通过再次诉讼否定前案关于房产归属的判决结果。因此,原审认定本案构成重复起诉并无不当,遂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关键在于对重复起诉的准确界定。在房产纠纷领域,此类情况并不少见。依据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判断重复起诉需严格考量当事人、诉讼标的以及诉讼请求等要素。本案中,法院通过对前后两案的细致审查对比,明确认定后诉符合重复起诉的构成要件。这一判定维护了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稳定性,避免当事人随意通过重复诉讼干扰正常司法秩序,确保司法资源得以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此案例提醒当事人,在进行房产相关诉讼时,务必全面了解法律规定和自身权益,谨慎行使诉权,避免盲目起诉导致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