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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关联关系导致的管辖权变更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钱某和孙某婚后在某市某区购置了一套商品房,二人育有一女小钱。2035 年,钱某突发重病,为了给女儿提供更好的生活保障,钱某与好友李某签订了一份房产转让协议,约定将该商品房以合理价格转让给李某,款项用于小钱的成长及教育费用。钱某去世后,孙某得知此事,认为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钱某未经其同意擅自转让,转让协议无效,拒绝配合李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李某多次沟通无果后,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定房产转让协议有效,并要求孙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某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审查发现,孙某是该法院辖区内某法律事务所的资深律师,长期与法院工作人员存在业务往来。考虑到这一特殊关联关系,某区人民法院认为自身依法不便行使管辖权,担心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遂将此案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上级法院经详细审查后认为,孙某作为与法院辖区内法律事务所有密切联系的资深律师,其身份可能对案件的公正审判产生潜在影响,某区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理由充分合理。最终裁定本案由另一区的人民法院审理,并要求某区人民法院接到裁定后七日内将案件诉讼材料移送至指定法院,该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关键在于因当事人特殊关联关系引发的管辖权问题。司法实践中,确保审判公正至关重要。当出现可能干扰公正审判的因素时,法院需依据法律规定对管辖权进行适当调整。孙某作为与法院辖区法律事务所有紧密联系的资深律师,其身份易引发公众对案件公正性的质疑。在此情况下,某区人民法院主动报请指定管辖,上级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将案件指定给其他法院审理,这一举措有力保障了案件能在公正、无干扰的环境下进行,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司法的公信力。此案例充分体现了法律在管辖权规定方面的灵活性与严谨性,确保司法程序公正、权威地运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