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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房屋买卖与产权确认的争议裁决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林某与宋某系夫妻,育有儿子林小某。2025 年,林某所在单位进行房改,林某以家庭名义购买了单位一套福利房,并取得房屋产权证书。2030 年,林某因生意上资金周转困难,与好友张某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约定将该福利房以 5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某,张某当场支付了 30 万元定金,双方约定剩余款项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结清。然而,之后林某却迟迟未配合张某办理过户手续。

 

2031 年,林某突发疾病离世,宋某和林小某作为继承人,拒绝承认该《房屋转让协议》的效力。宋某认为,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林某未经其同意擅自转让,协议应属无效。林小某则称,自己对父亲与张某的交易并不知情,且该房屋对于家庭意义重大,不应转让。张某多次与宋某、林小某协商无果后,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转让协议》有效,并要求宋某和林小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林某与张某签订协议时,宋某虽未在协议上签字,但张某有证据证明宋某知晓此次房屋转让事宜且未明确表示反对。一审法院认定该《房屋转让协议》有效,宋某和林小某应在继承林某遗产范围内协助张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宋某和林小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辩称宋某知晓转让事宜但并非同意,且林小某当时未成年,对家庭重大财产处置无决定权。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核心在于《房屋转让协议》的效力及房屋产权的归属确认。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虽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张某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宋某知晓转让事宜且未明确反对,应视为同意。同时,林小某虽未成年,但该房屋转让行为涉及家庭重大财产处置,其法定代理人宋某的态度至关重要,而宋某的知晓且未反对行为,使得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此案例表明,在房产买卖纠纷中,法院会综合考量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规则、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及相关证据,依法准确判定协议效力与产权归属,以维护房产交易的正常秩序,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