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房屋赠与约定与产权归属的纷争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赵父与赵母婚后育有赵老大、赵老二、赵老三三个子女。赵父单位分配了一套福利房,后于 2015 年赵父以成本价购买并取得房屋产权。2018 年,赵父因身体不适,为妥善安排身后事,与赵老大签订了一份《房屋赠与协议》,表明在自己去世后,该套房屋赠予赵老大,以感谢其多年来对自己和赵母的悉心照料。协议签订后,赵老大便将协议收好,并未对房屋产权进行变更登记。
2023 年,赵父因病离世。之后,赵老二、赵老三知晓了《房屋赠与协议》的存在,认为该协议无效,主张按法定继承分割该房屋。赵老二认为,父亲未经母亲同意擅自处置房屋,侵犯了母亲对房屋享有的共有权。赵老三则称,自己虽未在父亲身前长期照料,但也是法定继承人,应分得房屋份额。于是,赵老二、赵老三将赵老大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房屋为赵父与赵母的夫妻共同财产,赵父仅有权处分自己的份额,而赠与协议中对赵母份额的处分无效,遂判决房屋由赵老大继承一半份额,另一半由赵老二、赵老三和赵母共同继承。赵老大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坚称父亲的赠与行为合法有效,自己应获得房屋全部产权。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焦点在于《房屋赠与协议》的效力以及房屋产权的归属判定。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房屋确系夫妻共同财产,赵父在赠与协议中对赵母份额的处分缺乏法律依据,应属无效。但对于赵父自身享有的一半份额,赠与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应认定有效。因此,一审法院关于房屋份额的判决合理。此案例表明,在涉及房产的赠与纠纷中,法院会严格审查财产的权属性质以及赠与行为的合法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需遵循法律规定,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财产关系的稳定与公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民法典》第一百零二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