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纠纷:遗嘱效力与份额分配的纠葛及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林某和张某婚后育有林甲、林乙、林丙三个子女。2025 年 5 月,林某与单位签订购房合同,购得单位分配的福利房一套,并于同年 11 月办理了产权登记,登记在林某名下。2026 年 3 月,林某立下一份自书遗嘱,表明该套房屋由林乙继承,原因是林乙在其生病期间悉心照料。2028 年 7 月,林某突发疾病离世。此后,林甲、林乙、林丙三人就该房屋的继承问题产生分歧。林甲认为,虽然父亲立有遗嘱,但母亲张某也对该房屋享有份额,不能仅按遗嘱执行。林乙则坚持依据遗嘱,房屋应归自己所有,并要求林甲、林丙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林丙则主张,自己对父亲也尽了赡养义务,应当适当分得部分房产份额。林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分割该套房屋。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房屋为林某和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林某只能处分自己的份额,遗嘱中关于林某个人份额由林乙继承的部分有效,但需先划分出张某的一半份额,剩余一半由林乙继承。林乙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该房屋应全部归自己所有。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遗嘱的效力认定以及房屋份额的合理分配。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房屋确系林某和张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林某所立遗嘱只能对其个人享有的一半份额进行处分,对于张某的份额,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林某遗嘱中关于自身份额由林乙继承的部分,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应为有效。因此,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此案例提醒,在处理房产继承纠纷时,要明确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遗嘱的订立和执行需遵循法律规定。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认定遗嘱效力,合理分配房产份额,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