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房屋改造引发的相邻权争议与法律裁决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林某与邻居张某、李某相邻而居。林某居住的房屋与张某、李某的房屋呈左右毗邻状态。张某和李某为了扩大居住空间,对其房屋进行改造,在紧邻林某房屋一侧向外扩建了一个附属建筑,并在房屋顶部搭建了一个雨棚。林某认为,张某和李某的改造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相邻权。扩建的附属建筑阻挡了林某房屋的通风和采光,搭建的雨棚在雨天产生的噪音过大,影响了林某的正常生活,且雨棚排水直接流向林某房屋外墙,可能导致墙体受潮损坏。林某还称,由于居住环境受到影响,其房屋价值有所贬损,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和李某拆除扩建建筑和雨棚,并赔偿房屋价值贬损的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林某所提供的证据,如自行拍摄的照片、简单的噪音测试记录等,不足以确凿证明其相邻权受到实质性侵害。照片无法清晰显示通风采光受影响的程度,噪音测试记录也不符合专业检测标准。因此,一审法院驳回了林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林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他强调基于相邻权的法律规定,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护。同时指出一审法院对证据的审查过于严苛,未能充分考虑到普通居民获取专业证据的难度,且对房屋价值贬损与改造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未进行深入调查。张某和李某则辩称,他们的改造行为符合相关规定,并未对林某造成实质性妨害,扩建和雨棚搭建是对房屋的合理修缮与利用。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的核心焦点在于房屋改造行为是否构成对相邻权的妨害以及损害赔偿的认定。二审法院经实地勘查和综合审查证据后认为,虽然张某和李某的改造行为确实对林某房屋的通风采光及噪音环境产生了一定影响,但尚未达到明显不合理的程度,现有证据也难以确切证明房屋价值贬损与改造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林某上诉。此案例提醒,在处理相邻房产改造纠纷时,当事人需提供充分且具有专业性的证据证明妨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法院也需依据法律和实际情况,审慎判定行为是否构成对相邻权的妨害,以平衡相邻各方的权益,维护和谐的居住环境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