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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合作建房协议与产权分配的法律剖析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甲与乙达成合作建房协议,约定由甲提供土地,乙负责出资建设,建成后的房屋双方按比例分配。该地块原属甲所有,位于城郊结合部。房屋于 2025 年建成,共五层,建筑面积达 2000 平方米。然而,建成后双方就房屋产权分配产生严重分歧。

 

乙主张,按照协议约定,自己出资建设承担了主要成本,应获得房屋五层中的三层,即 60% 的产权份额。甲则认为,土地是自己提供的,且在建设过程中也参与了部分协调工作,乙提出的分配比例不合理,自己应获得更多份额,至少应占 50%。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合作建房协议虽有效,但对于双方在建设过程中的具体投入、贡献等细节约定不明。考虑到甲提供土地的重要性以及乙的出资建设事实,判决甲获得 40% 的房屋产权份额,乙获得 60% 的房屋产权份额。同时,对于房屋的配套设施,如停车位等,也按照此比例进行分配。

 

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未充分考量自己在土地增值方面的潜在贡献,以及在建设过程中协调邻里关系、办理相关手续所付出的精力,认为自己应获得至少 45% 的产权份额。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核心在于合作建房协议下产权份额的合理界定。一审法院虽认可协议效力,但因协议细节不明,在分配产权时综合考虑土地提供与出资建设因素作出判决。然而,一审在评估甲在土地增值及协调工作等方面的贡献有所欠缺。二审法院经重新审视,认为甲在土地增值及建设协调方面确实存在一定贡献,对产权份额进行调整,判决甲获得 45% 的房屋产权份额,乙获得 55% 的房屋产权份额。此案例表明,在合作建房这类复杂的房产纠纷中,协议条款应尽可能明确具体,同时司法实践需全面考量各方在项目中的实际贡献,以实现公平合理的产权分配,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民法典》第一百零二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