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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房屋买卖协议效力与产权归属的法律博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李某 1 与李某 2 就一套位于市区的房产产生纠纷。李某 1 起诉要求依据双方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确认该房产归其所有,并要求李某 2 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李某 2 则主张该买卖协议无效,房产应仍归自己所有。李某 2 认为,签订协议时自己正处于醉酒状态,意识不清,并非真实意思表示,且李某 1 在签订协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故意隐瞒房产存在部分质量问题的事实。

 

一审法院经调查发现,李某 2 虽称签订协议时醉酒,但并无确凿证据证明当时丧失行为能力。然而,关于房产质量问题,李某 1 确实未在协议签订时如实告知李某 2 部分墙体渗水的情况。同时,该房屋买卖协议存在格式条款不清晰的问题,部分关键条款表述模糊,容易产生歧义。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该房屋买卖协议存在瑕疵,判决协议无效,驳回李某 1 要求确认房产归属及协助过户的诉求。

 

李某 1 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一审未充分考虑自己已按照协议支付大部分房款的事实,且自己对房产质量问题并不知情,并非故意隐瞒。同时,认为一审在对协议格式条款的解释上存在错误,剥夺了其辩论权利,程序违法。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房屋买卖协议的效力认定以及房产的最终归属。二审法院认可一审对协议效力的判断,因协议存在格式条款不清晰以及未如实告知房产质量问题等瑕疵,不符合有效合同的构成要件。在房款支付方面,虽然李某 1 已支付大部分款项,但协议无效的情况下,不能仅以此认定房产归属。对于李某 1 主张的程序违法问题,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已充分保障其各项诉讼权利。此案例警示大家,在进行房产交易时,务必确保协议条款清晰明确,如实披露房产相关信息,以保障交易的合法性与有效性,避免陷入不必要的纠纷。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妥善解决了此次房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