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归属纠纷:商品房买卖背后的产权争议与法律定夺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王某与张某、林某就一套商品房的归属问题产生激烈纠纷。王某上诉称,一审认定张某、林某为房屋实际购买人有误,购房资金实际大多由自己提供,且购房合同签订时存在欺诈情形,自己应是该房屋的实际产权人,同时,一审未支持其对房屋装修增值部分的权益诉求,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和程序错误。张某、林某则上诉主张,购房合同及相关手续均是以他们的名义办理,王某出资属于借款性质,并非对房屋产权的投入,即便王某有一定贡献,其主张的权益份额认定也不合理,并且二人在购房及后续维护过程中承担了主要责任,王某应少分或不分相关权益。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该商品房由张某、林某主导购买,王某虽有出资,但不足以证明其对房屋拥有产权,判定房屋归张某、林某共有,王某仅能就出资部分主张债权,以证据不足驳回了王某对房屋装修增值部分的诉求。二审中,王某申请法院调取购房资金流向及相关沟通记录,经法院查明,2025 年部分资金流向虽能证明王某出资,但无法明确其出资目的为获取房屋产权,且关于装修增值部分,因涉及多家装修公司且账目混乱,暂无法准确审计。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焦点集中在房屋产权归属、各方权益份额认定以及装修增值部分的权益分配。对于购房资金性质的认定,仅出资不能直接等同于拥有产权,一审在证据基础上按购房手续及资金情况判定产权归属,符合法律逻辑。关于王某主张的装修增值权益,虽其积极参与装修,但因账目混乱无法准确审计,一审因证据不足驳回并无不当。二审鉴于已查明的资金流向无法改变产权认定,且装修增值部分难以查明,维持原判具有合理性。同时提示各方,在涉及大额房产交易时,应明确资金性质与产权关系,避免后续纠纷。王某若能进一步梳理证据,可就装修增值部分另行主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