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共有房产分割与补偿数额的争议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情简介】
林某 1 向法院起诉,要求对与林某 2 共有的一套房产进行分割,并获得相应补偿。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考虑到该房产的购买资金来源、双方对房产的贡献等因素,判定林某 1 获得房产 40% 的份额,林某 2 需按照当前房产市场评估价值,向林某 1 支付相应的补偿款。林某 2 对此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林某 2 主张,购买房产时自己出资比例更高,且在后续对房产的装修、维护等方面投入更多精力和资金,因此认为自己应获得房产的大部分份额,林某 1 获得的补偿款应大幅降低。林某 1 答辩称,一审判决合理公正,自己对房产也有不可忽视的贡献,包括参与购房决策、协助偿还部分房贷等,理应按照一审判决获得相应份额及补偿。
在二审过程中,林某 2 提交了一系列新证据,包括购房时的出资明细、装修费用发票以及相关证人证言,试图证明自己对房产的贡献更大。林某 1 质证认为,这些证据部分已过举证期限,不应作为新证据采纳,且部分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存疑。法院经仔细审查,认定林某 2 提交的部分证据具有一定证明力。
【刘颖新律师主任评析】
本案的核心在于确定共有房产的分割比例以及相应的补偿数额。一审法院基于常规审查作出了判决,但二审因新证据出现,需要重新审视。对于房产分割,不仅要考虑出资情况,还需综合考量其他贡献因素。林某 2 虽主张出资及后续投入更多,但林某 1 也有其贡献之处。法院认为,林某 2 要求大幅调整份额的理由部分成立,但不应完全忽视林某 1 的贡献。最终,二审法院部分支持林某 2 的上诉请求,调整林某 1 的房产份额为 30%,林某 2 需按照新的份额比例,依据房产市场评估价值向林某 1 支付补偿款。同时,鉴于林某 2 二审提交新证据虽有证明力,但未在一审及时提交,二审受理费由林某 2 承担主要部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和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之规定